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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那些事儿58 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离婚后由谁取得?

来源:绵阳晚报 2018-12-07 10:48   https://www.yybnet.net/

案例:

王某某与吴某某于2012年10月认识,2013年1月1日登记结婚,并于2013年12月生育一子吴某甲。婚后双方因性格原因经常发生争吵,夫妻关系难以维持。后原告王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2.婚生子吴某甲随原告共同生活;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位于城区某街0号房产。被告吴某某同意离婚并将婚生子吴某甲交由原告抚养,但主张案涉房屋系其婚后父母出资购买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属于个人财产,不同意分割。

法院判决:

经人民法院调查,案涉房屋购买于原被告婚姻登记后第9天,首付款支付于此后第5天,且40万元首付款中的30万元是由原告父亲通过转账给被告支付,10万元是由被告父亲通过转账给被告支付。虽然产权登记在被告名下,但结合原告提交的手机短信、双方陈述等证据,可以认定案涉房产系由原告父母与被告父母共同出资购买,被告辩称原告父亲支付30万是对被告的赠予显然与常理不符,不予采纳。经查,案涉房屋首付款40万,其中原告父母出资30万,出资比例7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若无其他约定,该房产系夫妻按份共有。考虑到房产登记在被告名下,故判决该房产归被告所有,由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对价,剩余房贷由被告自行承担。

律师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被告吴某某虽主张案涉房屋首付款由其父母出资,并登记在其名下,系个人财产。但实际是由原被告双方父母支付,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因此法院判决该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按出资比例享有相应份额并无不当。

律师点评:

随着房价的不断飙升,当下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已无法单靠自己的能力买房。很多年轻人的父母都在子女婚前或婚后支持孩子买房。如何在不影响感情的前提下保护自己,也成为法律实务中一个常见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不仅规定了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情况,也规定了双方父母出资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情况,对处理此种类型的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本期说法律师: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刘禾(合伙人、副主任律师)

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主任:任小军

地址:绵阳市临园路东段68号富临大都会7幢写字楼3单元18楼

法律咨询热线:0816-2216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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遥远的格萨拉2018-12-07 0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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