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岚
据报道,《宁夏回族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日前审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子女可享受带薪陪护假,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15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7日。
随着老龄化加剧,老年人的权益保护愈发受到重视,有很多地方把“常回家看看”写进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也有越来越多的地方把子女“带薪陪护”写了进去。例如,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所在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15日的护理照料时间,给予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7日的护理照料时间;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则规定,赡养人为独生子女的,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每年累计20日的陪护假。自2016年以来,河南、福建、广西等地已经纷纷明确了独生子女享有护理假权益。
11月2日,北京市公布了《关于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完善养老体系的实施意见》,其中提到:对赡养人、扶养人特别是独生子女赡养人、扶养人照顾患病住院、失能失智、临终老年人的,用人单位应给予相应的护理假,护理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不予扣减。
人生憾事之一就是“子欲养而亲不待”,父母在时多一些陪伴,父母病时多一些照料,这都是为人子女应该做的。但是现代社会职场竞争激烈,子女想多给父母一些陪伴和照料,往往有心无力。
与此同时,法律制定之后能否落地也是一个大问题。上个月《工人日报》曾报道说,2016年河南首次出台“护理假”,但是两年来护理假有假不能休、不敢休的尴尬普遍存在。充满人性化的法律规定出台,赢得了一片点赞,但是倘若没有“下文”,没有力量助推其落地,则不免让人空欢喜一场。目前的规定都是要求用人单位给予职工带薪护理假,但是用人单位是否执行到位了?目前并没有有效的监管手段。此外,各地的规定不同,也会有一些问题,比如说老人在有这个规定的省份居住,子女在无此规定的省份工作,那么老人生病,就只能看着“别人家孩子”享受带薪陪护假。这么好的人性化举措,不妨全国一盘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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