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正当律师事务所 白联洲 胡勇
一拍案情
徐老汉夫妇自2014年12月起在南通市区居住,二人均未领取过企业职工养老金。
2017年10月21日,徐老汉离开南通市区其打工的工地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回家吃午饭。途中,许某驾驶一辆轻型厢式货车撞上了徐老汉所驾车辆,致使徐老汉受伤倒地,两车受损。四天后徐老汉因抢救无效死亡。同年12月,公安交通警察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许某和徐老汉负事故同等责任。案涉轻型厢式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均在保险期间内。
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争议,胡老太及两名子女把肇事司机许某和保险公司一起诉至一审法院,请求两被告赔偿包含被抚养人胡老太17年生活费在内的各种经济损失合计65万余元。
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胡老太刚满六十岁,身体健康,且还有两名成年子女,不属于被扶养对象,因此不同意赔偿。
二拍审判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胡老太超过退休年龄,且未有证据证明其有生活来源,故胡老太符合被扶养人条件。
对于扶养人的认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和夫妻之间的扶助义务均为法定义务,虽然事故时徐老汉也已超过退休年龄,但从其的银行卡记录能够证明徐老汉在案涉事故发生前从事一定劳动,享有一定收入以维持其日常生活,故应认定徐老汉为胡老太的扶养人,
二人育有两个成年子女,应认定扶养人为3人。对于计算年限,考虑到徐老汉的年龄状况认可17年。对于计算标准,按照扶养人标准计算。综上,被扶养人生活费为157114元(27726×17÷3),该项损失计入死亡赔偿金。
综合考虑投保情况、双方过错程度、赔偿项目及相关计算标准,一审法院遂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包含胡老太17年生活费157114元在内的经济损失合计656627.51元。
保险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其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三拍评议
四川正当律师事务所乔治久律师认为: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已过退休年龄但有一定生活来源的老人受害死亡后,在有其他成年子女赡养的情形下,其丧失劳动能力亦无其他收入来源的配偶可以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本案胡老太已60岁,未有证据其有其他生活来源,可以认定其为被扶养人。虽然事故时徐老汉已超过退休年龄,但通过劳动获得一定的收入,可以认定徐老汉为其配偶胡老太的扶养人。本案两级人民法院判决是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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