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政府出台《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积极性,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意见》提出,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各地要建立和完善制度政策,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人才支持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扶持。各地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税收优惠、人才支持等方式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支持。
《意见》明确,放宽办学准入条件,扩大办学准入范围。社会力量投入教育,只要是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政府不得限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重新梳理民办学校准入条件和程序,制定准入负面清单,列出禁止和限制的办学行为,进一步简政放权,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进入教育领域。
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
在加强保障方面,《意见》提出,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创新财政扶持方式。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及绩效评价制度,制定向民办学校购买就读学位、课程教材、科研成果、职业培训、政策咨询等教育服务的政策措施。可按照国家关于基金管理的规定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实施基金激励奖补。对捐资办学的,有条件的地区可按照捐赠额的一定比例补助学校配套建设。支持成立相应的基金会,组织开展各类有利于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活动。
《意见》还强调,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民办学校办学条件应符合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有关要求,在校生数要控制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幼儿园、中小学班额应控制在规定标准内。学校新征地建设校区应依法报审批机关批准。民办学校要按照规定开展招生和宣传工作,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审批机关备案,严禁虚假宣传、严禁有偿招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入学考试或测试进行招生。
(据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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