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逝者如斯夫,不舍昼夜。随着时间的流逝,当初的甜言蜜语已成为过眼云烟。曾经老陈和老谢是从多年朋友关系,慢慢磨合后成为一对恩爱的夫妻。老陈和老谢于2003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然而天意弄人,世事无常,女儿患有先天性小儿麻痹症,老陈为此长期酗酒且性情大变,经常酒后闹事。久而久之老陈对女儿的爱变成了恨,老陈认为女儿是个累赘,便私下多次不给女儿吃饭,不让女儿喝水,甚至酒后殴打女儿,最严重的是竟多次偷偷将女儿扔在邻县,但都被老谢找回。最终老谢不能接受老陈残忍的虐待和遗弃女儿的事实,2009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并要求老陈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
法院判决:
经过审查,人民法院认为老陈和老谢虽结婚,但老陈以残忍的方式虐待和遗弃女儿,家庭已经无法继续生活,双方感情破裂。因此,人民法院认定老陈和老谢夫妻感情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对老谢要求老陈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予以支持。最终人民法院判决老陈和老谢离婚,由老陈赔偿老谢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中,老陈虐待、遗弃女儿的事实清楚,因此,老谢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本案中老谢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符合法律的规定,3万元也未超过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精神损害抚慰金最高赔偿的惯例。因此,人民法院判决老陈赔偿老谢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律师点评:
本案中,老陈在与老谢登记结婚后,老陈多次虐待、遗弃其女儿,最终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老谢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离婚,并要求老陈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符合法律的规定。最终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老陈与老谢离婚,由老陈赔偿老谢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本期说法律师: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刘禾(合伙人、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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