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晚,广州市民肖先生和几个朋友在一家餐馆打5元赌注的麻将时,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现场共查获赌资420元、台费30元”。第二天,肖先生和他的朋友因为赌博,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分局行政拘留五日。肖先生不服,9月7日一纸诉状将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分局告上法庭,提出撤销行政处罚、返还被扣押现金、赔偿误工费等诉讼请求。(9月17日央视网)
近年来,有关“小赌被拘”、“亲友打牌被拘”的事情屡屡引发公众热议。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的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当中的相关表述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但是不论前者提到的“赌资较大”,还是后者提到的“少量财物”,都属于较为模糊、笼统的概念。
“小赌被拘”屡惹争议的看点在哪儿?恐怕就在于“赌资较大”的认定上。不少人认为,应该对此类案件有一个明确的“刻度”,尽量减少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也使当事者包括公众易于接受或理解对此类案件的处理。不过,作为一个地大物博、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不相同甚至差异较大的国度,目前恐怕还不好制定这样一个通用的“刻度”。因此公安部没有统一规定,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大多制定了各自的标准。比如,上海市规定,个人赌资在人民币100元以上的,就属“赌资较大”,可予以治安处罚;四川省规定,现场收缴赌资价值合计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属于“赌资较大”;江苏省则规定,起罚点是个人赌资或人均赌资达到200元。
“小赌被拘”也许以后还会发生,在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刻度”的情况下,作为执法机关应该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严格执法;作为当事者和公众,在与亲人或朋友玩带彩头的麻将时,还是要尽可能地把握好“度”,不去触碰“赌资较大”的底线。如果出了事情,既要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应站在法规的层面理性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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