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咪蒙公众号截图)
猝不及防,“情感大V”咪蒙突然宣布离婚。
如今许多自媒体开展内容创业,以公众号为代表的自媒体资源颇具价值,法律上对于这类财产的分割缺乏明确规定,离婚时该怎么处理?咪蒙是否可以因为对公众号的运营投入更多而多分?由于虚拟财产目前尚未立法,咪蒙可能遇到的问题,是一个法律方面的前沿问题。
新闻回放
咪蒙自称要离婚
公司旗下
有多个微信公众号
9月3日,自媒体人咪蒙在同名情感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文章《是的,我要离婚了》回应离婚传闻。文章称,自己和男方认识17年,两人之间没有第三者。“网上很多人群嘲说我离婚是失败,是报应,他们可能没有意识到,这种言论有点古老。”咪蒙还在文章中表示,网上有很多传闻“挺扯淡的”,以后不想再回应。
记者注意到,在近日的传闻中,就有关于离婚财产分配“公众号归女方,淘宝店归男方”的说法。9月5日下午,记者联系上咪蒙本人,她表示不再做更多的回应,对于种种猜测,她只是表示“没事”“没关系”。
记者注意到,公众号“咪蒙”的账号主体是霍尔果斯爆炸糖影视传媒有限公司。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可以查询到,咪蒙是这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这家公司被北京一家影视传媒公司全资控股,在北京公司中,咪蒙作为股东持股66.67%,咪蒙和男方共同持股的合伙企业对北京公司持股11.11%。以霍尔果斯爆炸糖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为主体的微信公众号除了“咪蒙”还有“好疼的咪蒙”、“才华有限青年”等多个微信公众号。
公开资料显示,咪蒙原名马凌,生于四川南充,曾担任南方都市报深圳杂志部首席编辑。2015年底,马凌开始运营同名公众号“咪蒙”,一年半不到,就已收获1000万粉丝。虽然名人离婚不稀奇,但由于离婚可能涉及到的财产分割,咪蒙的离婚案可能会在法制史上留下一个问题:那就是,公众号能够带来一定收益,但它又不是目前法律意义上规定的财产,如何进行分割呢?为此,记者采访了多位法律方面的专家。
专家
观点
观点一:公众号不能分 因为有人身属性
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告诉记者,他认为微信公众号应该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一定人身属性,不宜作离婚财产分割,但应该可以继承。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家事律师杨竹一也表示,如果自媒体公众号的主体是个人,公众号在离婚时不可以分,因为这种公众号依赖的是人身性质。“历年来打赏或广告收入,可能已经用在了家庭日常事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消耗掉了,最终分配的还是离婚时在账面上看得到的东西。这就好比著作权,署名权不可以分,但是著作权带来的经济利益依然是夫妻共同财产。”杨竹一还表示,由于法律上没有强制性规定,双方也可以协商,比如咪蒙将公众号转让给男方,男方给予一定补偿。
“如果公众号的主体是公司,不仅公众号在离婚时不可以分,公众号产生的打赏等收益也不能直接分割。”杨竹一表示,男方只能要求公司的分红到了咪蒙名下以后,主张分割分红所得,此外在实践中,对于咪蒙持有的股权,也不能直接分。通常涉及到股权的,需要另案诉讼,按照公司法进行股权转让。
分割财产时,是否一定要考虑咪蒙对公众号的贡献予以多分?对此,杨律师表示,如果公众号的主体是公司,财产分割时不会考虑咪蒙对这个账号的投入情况。
观点二:公众号变现后才能分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胡苷用副教授则认为,微信公众号不能算做法律意义上的“物”,类似于商标,属于无形资产。他表示,对于微信公众号这类电子产品,有必要通过法律去确认它的价值和身份,在婚姻法等法律中赋予其财产性质。
他认为,如果账号的主体是公司,那么公众号和夫妻俩没关系,是公司的资产。不过,公众号给公司带来的最终收益,股东可以进行分红,离婚时可以主张分红是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公众号的主体是公司,但是对于咪蒙夫妻俩离婚财产分割也会产生影响,如果男方要求分公司股权,那么公众号作为公司重要资产,会影响到对咪蒙的股权的估值。”
“现在有对商标进行估值,理论上也可以找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对公众号进行估值,微信公众号的粉丝经济可以带来收益,就有评估的价值。”胡苷用表示,公众号本身没办法进行分割,如果这种无形资产带来收益,收益可以作为财产进行分割。“如果公众号主体是个人,那么打赏等收益是可以分的。”而对于公众号带来的预期性收益,他认为,由于没有实际取得,还是没有办法进行分割。
那么,类似于微信公众号的这类网络账号,在法律上的“身份”究竟是什么,能否算作财产?对此,胡教授举例称,画作没有变现的时候是不能够算做夫妻共同财产的,同理微博、微信公众号本身不能算作共同财产。“所以关键还是看能否变现、转换成有形资产,如果公众号转让出来有人愿意接收,转换成货币了就可以来分。”
观点三:可以采取折价补偿的方式分割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友军则倾向于认为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资源属于“民事利益”。
“抽象地说,只要没有人身专属性,就可以在离婚时进行分割。”周友军表示,微信公众号类似于开设网站,无论账号主体是个人还是公司,其人身专属性都不强,在分割的时候可以采取折价补偿的方式,一方持有,另一方按照微信公众号的价值给予一定补偿。“难点在于估值。公众号带来的预期性收益,可以在估值的时候予以考虑。”
周友军也认为,法律上目前没有明确界定微信公众号等网络账号到底是什么,但是微信公众号确实有一定的利益和经济价值。他指出,婚姻法在规定共同财产的时候,并没有限定只有法律意义上的“物”才是共同财产,微信公众号作为一种“民事利益”也可以被看成共同财产。
观点四:公众号不能分 但可以分公司股权
对此,全国律协民委委员、家事律师张承凤认为,双方并不能直接分割公众号,因为公众号的所有权既不属于咪蒙,也不属于账号主体显示的这家公司,而属于腾讯公司,霍尔果斯的这家公司真正拥有的是对公众号的使用权和公众号带来的收益。
“咪蒙作为公司职员,享受工资待遇,作为股东,享受公司的分红和股权增值,但是离婚时剩下的是股权和股权增值。如果咪蒙在公司的股权是婚后才有的,那么男方在离婚后可以分割股权,如果男方进不了公司成为股东,可以折价,对他该分的那部分股份进行折算,由咪蒙给其差价。”张承凤补充道。成都商报记者 祝浩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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