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车主(白衣者)追砍宝马车司机。
8月27日晚,江苏昆山市发生一宝马车司机持刀追砍电动车车主反被砍身亡的刑事案件,此事一经曝光,就引发了网友关于“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的激烈争辩。
根据监控视频显示,27日21时36分,白色宝马车驶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行的电动车车手发生争执。宝马车中一名男子下车对电动车车主一顿拳打脚踢,之后又到车中拿出砍刀砍电动车车主。未曾想,宝马车司机在砍人时,长刀不慎落地,电动车车主抢先一步捡起砍刀,反过来砍向宝马车司机,最终宝马车司机不幸身亡。
28日18时许,昆山市公安局发通报称,27日21时许,昆山市开发区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发生一起刑事案件,120急救人员将两名伤者送医救治。经初步调查,两名伤者分别是刘某某(男,36岁)和于某某(男,41岁)。当晚,双方在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因行车问题引发口角导致冲突。冲突中双方受伤,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某没有生命危险。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
观点PK
正当防卫
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王常清:电动车车主开始捡刀反击直至宝马车司机倒地,明显属于正当防卫。因宝马车司机持刀行凶,电动车车主有无限防卫权,因此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
有争议的是,宝马车司机倒地后白衣人继续追砍是否属于正当防卫,这就要考察当时所处环境及电动车车主此时的主观意图。
电动车车主被连续刀砍,宝马车司机虽倒地但并未倒地不动,而是向宝马车处挣扎,依当时当地电动车车主的主观上可能的判断,很难确定宝马车司机已经失去了伤害自己的能力,其为了保护自己安全继续攻击黑衣人,应当按正当防卫无罪处理。
VS
防卫过当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双瑜: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因为在宝马车司机已经跑走时,电动车车主仍然追砍。具体情况还要根据案件的证据,目前只能从监控视频分析,本案需要查清的事实:当时宝马车司机用刀砍电动车车主时的伤害程度,是否意图伤害还是只是吓唬?电动车车主在砍宝马车司机第一刀时,是否已经让宝马车司机丧失了抵抗力?
本案可以参考于欢案件,但是本案中的凶器系被害人自己拿出,并且有伤害骑车人的意图。所以,应该要比于欢案判得更轻。看法院最终能否适用缓刑。
法律链接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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