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5年6月,王某与牟某在C市登记结婚,共同生活。婚后不久,牟某怀孕。牟某怀孕期间,王某被调往J市的分公司任职,与章某认识并发展为情人。2016年5月,牟某顺利分娩一女。半年后,王某向牟某提出协议离婚被拒。在章某多次劝说下,2016年11月7日,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法院判决:
经过审查,人民法院认为在王某与牟某的婚姻中,王某婚内出轨,为过错方;牟某分娩不足一年,且明确表示不愿协议离婚。因此,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三十四条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裁定驳回王某起诉。
律师解析:
出于对妇女以及儿童身心健康的保护,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三十四条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禁止男方提出离婚请求。但这条只是对男方离婚请求权暂时性的限制,而不是否定和剥夺男方的起诉权。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不再适用此规定,待上述期间届满后,男方仍可依法行使其离婚请求权。
但是,男方在此期间并不是绝对的没有离婚请求权,法律还有例外规定,即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案例是非常少的,哪些情形“确有必要”受理,由人民法院认定。
这条规定限制的主体是男方,而不是女方。在此期间,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受此规定的限制。女方自愿放弃法律对其的特殊保护,说明其本人对离婚已有思想准备,此时,不应加以限制,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判予离婚。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本案中,王某在牟某分娩后一年内提出协议离婚,而牟某明确表示不同意协议离婚,基本事实明确。因此,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王某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本期说法律师: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刘禾(合伙人、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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