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二、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住宅物业在业主、业主大会首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住宅物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一)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房屋总建筑面积低于3万平方米的;
(二)投标人少于3个的;
(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三、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家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四、删除第七十五条第(一)项。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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