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危险废物的处置应当根据现有处置设施和处置能力就近集中处置。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移出地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二、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转移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无转移联单的,运输单位不得承运、贮存,处置单位不得接收。”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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