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年近七旬的郑先生与妻子共同养育了一儿一女,现均已成家立业。郑先生的妻子于2015年去世,妻子去世后郑先生颇受打击,担心自己有一天突然离世却未对遗产进行处理,因儿子平日里颇为孝顺,加上重男轻女思想的影响,郑先生将全部财产赠与儿子,女儿得知此事后颇为不满,便对郑先生不闻不问,郑先生则由儿子每月支付赡养费度日。2018年初郑先生儿子因投资失败将父亲所赠财产全部亏损,并欠下巨额债务,无力承担郑先生赡养费,郑先生此时已无任何财产和收入来源,便找到女儿郑女士并要求其履行赡养义务,每月支付6000元赡养费。郑女士觉得非常委屈,父亲在2015年将所有财产赠与儿子,可见父亲之偏心,现儿子无力赡养便要求自己支付赡养费,对自己极不公平,且自己现在经济困难,无力承担如此高额赡养费,便拒绝郑先生请求。郑先生对郑女士此举非常气愤,便起诉至法院要求郑女士承担赡养义务,每月支付6000元赡养费。
法院判决:经过审查,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之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且没有附加前提条件的。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故判决郑女士每月向郑先生给付1500元赡养费。
律师解析:子女的赡养义务不以父母赠与财产为前提。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父母对子女财产赠与的多少,不影响子女对父母赡养义务的承担。在父母年老时,成年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郑先生对女儿郑女士已履行抚养教育的义务,郑女士在郑先生年老时应履行赡养郑先生的法定义务。虽然郑先生将全部财产赠与儿子有失公允,但对自己财产自由处分系郑先生之权利,子女不得干涉,也不得因此拒绝履行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故郑先生在将全部财产赠与儿子后,仍有权要求郑女士履行赡养义务。
子女不能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承担赡养义务。本案中,郑女士经济较为困难,这也是其未主动履行赡养义务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是,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经济困难不能作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理由。故本案中郑女士认为自己经济困难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不合理,若郑女士认为每月6000元赡养费过高,可通过郑先生身体状况、日常生活水平、本地消费水平以及自己的实际负担能力等方面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将酌情予以判决,若郑先生所主张的赡养费数额确实过高,法院将不予支持过高部分。
律师点评:本案中,郑先生将全部财产赠与儿子确实有失偏颇,郑女士对此有怨言从人性角度而言似乎也无可厚非,但并不能因此拒绝履行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现郑先生年事已高,郑女士除了给予郑先生经济上供养,还应给予郑先生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让父亲安度晚年。
本期说法律师: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刘禾(合伙人、副主任律师)
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主任:任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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