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何某与徐某于2008年登记结婚,2017年3月登记离婚。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何某将一套房产做抵押,向张某借款共计250万元用于其与朋友开办的公司经营,何某向张某出具了借条。2017年4月,还款期限已过,何某用个人财产向张某转账50万元,其余欠款一直未归还。2018年3月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何某与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
经审理查明,该笔借款超出家庭生活需要,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徐某不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何某举债均用于公司经营,属于筹资从事经营活动,且筹资金额巨大,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因此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是何某个人所负债务,应由何某自行承担。
律师点评:
本案所涉债务虽然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徐某具有正当职业和稳定收入,何某所借款项远远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并且该债务未在事后取得徐某追认,何某亦不能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何某和徐某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或者基于何某和徐某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遂徐某不对何某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婚姻生活中,建议夫妻双方基于忠诚原则,妥善处理婚后的债权债务关系,避免在婚姻结束时发生不必要的债权债务纠纷。
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主任:任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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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说法律师: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刘禾(合伙人、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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