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后每人每天10-18元;地级市可按月或按天发放
●调整后的标准从7月1日起执行,2007年和2012年标准同时废止
●高温津贴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该发而不发属违法行为,劳动者可打12333举报
●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本报讯(记者 刘春华)6月13日,省人社厅发布消息:7月1日起,四川省高温津贴发放标准由目前的每人每天8-12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0-18元。这是四川省自2007年建立高温津贴制度以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进行的第3次标准调整。除调高发放标准外,四川省还首次放权地级市,各地级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按月或按天发放高温津贴。
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社会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都是高温天气。按照要求,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则应当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为做好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安全和健康权益,近日省人社厅、省安监局、省卫生计生委和省总工会四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标准由目前的每人每天8-12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0-18元。各市(州)可在上述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本地区高温津贴标准。
四川省自2007年建立高温津贴制度以来,一直采用按天发放的方式。为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同时又不过多增加用人单位负担,此次调整在高温津贴发放方式设置上除按天发放外,还明确地级市可以根据情况确定高温津贴是否按月发放。需调整为按月发放高温津贴的地区,其发放标准和发放时间由地级市人社部门按规定另行制定调整方案上报省人社厅。由省人社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
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处长陈泉介绍,用人单位须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条件,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确定本单位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和工种等,执行本单位所在地的高温津贴标准,并纳入工资总额。同时,在高温天气下,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但“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据悉,省人社厅已要求各级人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大高温津贴落地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发放劳动者高温津贴或违反其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高温津贴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该发而不发属违法行为,没有足额发放的,也被视为拖欠或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以拨打人社咨询服务热线12333举报。”陈泉说,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规定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根据相关规定,劳动监察部门可责令企业进行整改,如企业拒不改正,将面临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四川省2007年和2012年高温津贴标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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