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徐毓蔚)昨(12)日,记者从省政府网站获悉,为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省政府于近日印发《四川省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下称《工作方案》),决定对全省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重点清理在市场准入、生产要素使用、财税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方面区别性、歧视性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的规定,营造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
重点清理不平等保护规定
记者了解到,此次清理范围是省、市(州)政府制定的规章,以及省、市(州)、县(市、区)政府(含政府办公厅〔室〕,下同)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重点是,有违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各类产权的规定,不当限制企业生产经营、企业和居民不动产交易等民事主体财产权利行使的规定,以及在市场准入、生产要素使用、财税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方面区别性、歧视性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的规定。
坚持“谁制定谁清理”原则
《工作方案》明确,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省、市(州)政府制定的规章,省、市(州)、县(市、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省、市(州)、县(市、区)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工作方案》要求,各地各部门要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方案》)部署的各项任务和上位法修改、废止情况,逐项研究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意见》《方案》相抵触,或与涉及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意见》《方案》不一致,或与涉及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要结合实际,提出明确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废止或修改建议,说明理由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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