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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那些事儿12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离婚时房产算谁的?

来源:绵阳晚报 2018-06-11 07:36   https://www.yybnet.net/

案例:

王某、孟某于2010年3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王某甲,2011年2月17日,王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市××小区房屋,购房价格为60万元。2011年2月18日,王某乙(王某父亲)使用中国银行卡刷卡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60万元,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该房屋登记在王某名下。

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7年5月23日王某请求法院判令解除王某与孟某的婚姻关系,房屋归王某个人所有,由孟某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王某、孟某虽结婚多年,但婚后未能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现王某起诉离婚,孟某同意离婚,故对王某的离婚请求,予以准许。关于房屋,系由王某父亲出资购买且登记在王某名下,应认定该房屋为王某的个人财产。

律师解析:

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之规定,王某乙在王某婚后为其购买的房产并且登记在王某名下,为王某乙赠与王某,该房屋属王某一方的财产。

律师点评: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个人的赠与,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王某充分举证证明婚后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是其父亲出资购买,因此,法院会判决该房产为王某个人财产符合法律规定。

本期说法律师: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刘禾(合伙人、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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