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谈巷议
□内蒙古马涤明
因做生意亏损,为躲债,任华和王燕夫妻二人协议办理假离婚,约定所有财产归女方所有,债务男方偿还。同时,双方又签了一份《夫妻协议》,约定“等债务过后再复婚”……然而,复婚的日子到了,王燕却拒绝了。任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夫妻协议》。近日,四川广元利州区法院作出判决,双方离婚有效。(据《成都商报》6月4日报道)
各种目的的假离婚,近年来比较流行,但其中的风险,有些婚姻造假者未必完全意识到。不少人都以为,说好了的“假离婚”,一方要想假戏真做,另一方可以上法院给揭穿。殊不知,《离婚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有效证件,岂是“补充协议”能推翻的。
法院认为,2016年8月29日任华和王燕签订了离婚协议,并于当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这印证着双方离婚时对财产分割的约定,也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因此判决离婚有效。也就是说,私下约定的“假离婚”,在法律上并未产生效力;《离婚证》与“假离婚协议”之间,法院只承认前者,因为它是国家颁发的、经法律程序认证的有效证件。若按某些人的理解,私下的约定才代表自己真实意志,可以证明离婚是假的,这样的“协议”效力若高于国家机关依法颁发的证件,岂不是将国家行政程序、国家颁发证件视为儿戏?
法治社会也是契约社会。但关于契约效力的问题上,有些人存在一些误区。夫妻双方以“假离婚”游戏取得《离婚证》的同时,又以私下协议约定“假离婚”中双方的权利义务,这是在“契约”法律概念问题上开了个大玩笑: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证明——《离婚证》,被私下约定为假的;不具法律效力的契约——“夫妻协议”,被私下里约定为是真的,这既是法盲,也是一种“契约盲”。
男子为躲债假离婚,结果人财两空;女子为儿子在上海考大学而与他人假结婚,却误打误撞继承一份遗产……这些故事都是生动的普法课:法律上没有“假结婚”和“假离婚”,婚姻造假,需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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