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商人甲某家产丰厚,因交通事故死亡。2年后,乙某抱着3岁的女儿提出要求参与继承甲某的遗产,为此与甲某家人产生纠纷。法庭上,乙某仅提供了一些证人证言书面材料,并无其他证据加以印证,所以无法认定乙某所抱之女系甲某与乙某所生这一事实。为此,乙某当庭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通过甲某之子与女儿做亲子鉴定来证明女儿的身份,遭到了甲某家属和甲某之子的拒绝。乙某要求法院推定女儿与甲某具有亲子关系。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乙某提供的证人证言书面材料证据无法认定其女儿系她与甲某所生,无法证明女儿与甲某的亲子关系,判决驳回原告要求继承遗产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由于乙某的女儿仅有3岁,其女儿若具有法定继承权应当由乙某行使。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若乙某能证明其女儿与甲某存在生物学上亲子关系,则其女儿有权作为甲某非婚生子女享有继承权。由于甲某已去世,无法再进行鉴定技术采样,而作为继承诉讼,推定亲子关系的规则仅能适用亲子关系诉讼的相对方,即甲某与乙某女儿之间,不能随意扩大主体的范围,否则不利于对合法婚姻中其他家庭成员人格权的保护,故甲某之子无义务配合原告做司法鉴定。而乙某的证据不足以支撑女儿与甲某有亲子关系,乙某因此败诉。
律师点评:
推定亲子关系规则是指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甲某之子与乙某之女的合法利益均应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但是在权利位阶上,人身权大于财产权,甲某之子作为甲某合法婚姻中的婚生儿子,享有独立而完整的人格权,对于原告要求其配合进行亲子鉴定,以帮助其继承甲某的财产,甲某之子有权保持缄默、不作为。而乙某由于不能证明其女儿与甲某存在法律上的亲子关系,其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本期说法律师: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刘禾(合伙人、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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