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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离侵害 让花朵盛开在阳光下

来源:四川农村日报 2018-05-31 05:23   https://www.yybnet.net/

新华社照片

□本报记者 廖晶莹

“六一”国际儿童节前夕,为依法保障儿童合法权利,为儿童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5月30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2015年以来四川省法院对儿童权益刑事司法保护的基本情况,并通报相关典型案例。

2015年1月以来,全省共审结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1624件。其中,侵害儿童人身权益案件1478件,侵害儿童财产权益案件146件。

案件特点

受害人中留守儿童占比较大

梳理已审结的案件,可以发现人身侵害案件占比较大,受害人中留守儿童占比较大,部分儿童通过互联网方式遭遇犯罪侵害,犯罪后果较为严重。主要表现在:以谋利为目的,拐卖、拐骗儿童;陌生人以物质诱惑、把柄要挟等方式,对儿童实施性侵;为逞强好胜、以强凌弱,随意殴打、侮辱其他在校儿童;邻居、亲属、个别学校教师等利用熟人身份对儿童实施性侵;个别监护人出于极端情绪,对被监护人实施虐待行为。

四川作为劳动力输出大省,父母外出务工的农村儿童由于缺乏有效监管,容易遭受不法侵害。从罪名的分布来看,以强奸、强制猥亵案件为主,受害留守儿童年龄集中在7至14岁之间,以女童居多。

儿童心智尚处于发育阶段,在遭受侵害后,不仅遭受身体上的伤害,精神上更遭受打击,易出现无法正常学习生活、情绪紧张波动等状况。如安某乙在长达三年的时间里,多次受到其监护人安某甲、李某某的摧残、折磨,致安某乙全身多处损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直至2015年11月案发,安某乙已因长期受到身心摧残,而变得胆小怯懦、常做噩梦。

成因分析

监护缺失儿童易遭侵害

家庭中父母对子女的安全教育及健康人格的塑造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受害儿童的家庭往往是父母离异,亲子关系紧张或者被寄养、托管,儿童身心健康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

学校与家庭之间的中间地带缺乏保护,使罪犯有机可乘。在抢劫类案件中,多数儿童是在上学、放学途中遭受侵害,如刘某某伙同三名儿童,在同一晚先后抢劫三名放学回家的学生。受害学生不从,均被拳打脚踢,最终被抢走两部手机、600余元人民币。

此外,儿童的心智发育尚不成熟,往往因同学间的打闹玩耍发生纠纷,激怒后无法理性对待,易采取极端方式解决纠纷。有的青少年交友不慎,沾染“江湖习气”,跪拜结盟,还相互斗殴约架。

保护措施

依法严惩犯罪落实保护措施

记者从省法院了解到,为切实保护儿童权益,全省法院高度重视对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坚持依法严惩侵犯儿童权益犯罪,同时也加大对受害儿童法律援助和心理干预。重点是加强对留守儿童的保护。

四川省儿童留守现象较为突出,从2015年起,眉山、泸州、绵阳等地探索 “预防惩治侵犯留守儿童权益犯罪联动机制试点”工作,摸索了一些好的保护措施,如强制报告制度,明确规定一旦发现留守儿童权益受到侵害,立即报案或者举报;临时监护制度,帮助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解决生活、监护、教育等问题;前科预警及查询制度,加强对辖区内有侵害儿童犯罪违法前科劣迹等重点人员的监控及预警等。四川省的预防惩治侵犯留守儿童权益犯罪联动机制试点工作,为全国留守儿童司法保护工作积累了较多经验。

相关链接

5月30日,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了2015年以来四川省儿童权益刑事司法保护的相关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1李某某、安某甲虐待案

2012年2月至案发,被告人李某某、安某甲采取殴打、侮辱、捆绑、冻饿等手段,长期、多次对其监护的未成年人安某乙(2004年7月出生)的身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致安某乙全身多处损伤、表皮剥脱、皮下出血。经鉴定,安某乙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5年11月13日,安某乙亲属发现其伤情报案。另查明,安某乙父母双亡,2011年1月由当地村委会指定安某甲、李某某作为安某乙的监护人,照顾安某乙的生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安某甲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依法应予惩处。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被告人安某甲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一审判决后,二被告人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此判决已生效。

案件点评:本案系虐待儿童的典型案例。家庭本应当是儿童的避风港,但现实中个别监护人出于极端情绪,对被监护人实施虐待行为。而此类案件因发生于家庭内,具有较大隐蔽性。指定监护工作,需要相关组织的工作人员多走访、多观察,定期给予评估,避免被监护人遭受伤害。

典型案例2

刘某某抢劫案

2016年6月19日,被告人刘某某与牟某甲 (案发时13岁)分别邀约牟某乙(另案处理,15岁)、周某甲(另案处理,14岁)共同抢劫在校学生。当日晚,四人采用拳打脚踢等方式分别抢走被害人白某某(在校学生,14岁)、周某乙(在校学生,13岁)、帅某某(在校学生,16岁)手机、少量现金。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刘某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系初犯,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回了被害人周某的被抢手机,且得到三名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实施抢劫的对象均为未成年在校学生,可酌情从重处罚。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对被告人刘某某的违法所得25元及黑色红米1S手机继续追缴。一审判决后,刘某某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此判决已生效。

案件点评:本案系未成年人对其他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典型案例。此类案件以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为主。未成年人的心智发育尚不成熟,易采取极端方式解决纠纷。一方面要提高未成年人防范外来侵害的意识和能力,另一方面应加强法制教育,增强未成年人守法意识。

本报记者 廖晶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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