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提请二审
二审稿亮点
●护理假: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所在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15日的护理照料时间,给予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7日的护理照料时间
●免门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旅游景区,对年满65周岁老年人免收门票;对不满65周岁老年人,鼓励在非法定假日免收门票,在法定假日实行门票半价优惠
●强扶助: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纳入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制度。根据老年人意愿,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优先安排入住养老机构□本报记者刘佳
在5月29日举行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备受关注的《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提请二审。与一审稿相比,二审稿在护理假方面的规定有较大变化:非独生子女也有带薪休假资格,一年累计不超过7日;独生子女一年累计不超过15日。同时,二审稿加大了老年人在乘坐交通工具、景区游玩等方面的社会优待力度。
老人生病住院 子女可休护理假
老年人生病住院护理假如何休?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朱识平介绍,调研中不少群众反映,对家中老年人生病住院期间需要护理的,应给予其子女一定期限的护理假,且应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特殊照顾。也有企业等用人单位提出,规定护理假会影响企业发展,立法时要考虑操作问题。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意见和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结合多方调研论证意见,参考外省立法实践,二审稿提出,“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所在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15日的护理照料时间,给予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7日的护理照料时间。”并提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者制定规章制度等形式确定护理照料时间,护理照料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不满65岁也有望免收景区门票
在社会优待方面,二审稿提出,“鼓励对非高峰时段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的老年人实行免票。具体办法由市(州)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对落实老年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免票的企业应当给予相应经济补偿。”同时提出,“车站、机场和港口码头应当为老年人设置购票优先窗口、专用等候区以及通行绿色通道。”
为进一步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二审稿提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旅游景区,对年满65周岁老年人免收门票;对不满65周岁老年人,鼓励在非法定假日免收门票,在法定假日实行门票半价优惠。”并提出,“鼓励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对老年人给予优惠”;“景区应当为老年人设置购票优先窗口、专用等候区以及通行绿色通道。”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也拟对老年人免费开放。二审稿提出,“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公园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向老年人免费开放”;“鼓励影剧院、经营性文化体育设施等为老年人优惠开放或者设置免费开放时段、区域。”二审稿还提出,公安机关为老年人办理居民身份证时,应当逐步创造条件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采集指纹、拍照、送证等便利服务。
加大对失独等特殊家庭老人扶助
二审稿还加大了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的关爱扶助,提出“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发放特别扶助金,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行动态调整。”同时提出,“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住院护理保险补贴制度、住院费用补充报销保险制度”;“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纳入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制度。根据老年人意愿,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优先安排入住养老机构。”
对调研中反映迫切的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等宜居环境改造,二审稿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联动,采取简化工作流程、加强全程监管、给予资金补贴等方式推进符合增设条件的已建成多层住宅采用业主自建自管、委托建管或者代建租用等方式加装电梯。”
二审稿还对一审稿中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养老机构和志愿服务、医养结合、农村养老服务体系、信息平台建设和智慧养老等内容进行了修改。特别是加强了对养老机构的监管,提出“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将养老服务机构名单、养老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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