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孙某(男,1980年出生)与王某(女,1985年出生)于2008年8月相识,经过2年的磨合与发展感情趋近稳定,两人遂于2010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孙某1。不知是婚后的平淡,还是夫妻关系不和带来的伤痛,孙某便瞒着妻子王某逐渐与第三者李某(女,1988年出生)发展了婚外情。经常以出差的名义与李某一起出游嬉戏,感情日趋浓烈。果然,时间才是检验爱情的试金石,孙某背着妻女与李某于2016年3月登记结婚。2017年底东窗事发,李某发现孙某系已婚人士,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确认原告李某与被告孙某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
法院判决:
经过审查,法院查明孙某与王某于2010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孙某1。2016年3月孙某与李某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登记申请书及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实。人民法院认为:我国实行婚姻一夫一妻制度,构成重婚的,婚姻关系无效。本案中,孙某在与王某的婚姻关系未解除的情况下与李某登记结婚,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已构成重婚,当属无效。现原告李某要求确认与被告孙某的婚姻关系无效,本院予以支持。判决如下:原告李某与被告孙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我国婚姻自由,但实行婚姻一夫一妻制度。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即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构成重婚的,婚姻关系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婚姻当事人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点评:
本案中,孙某在与王某登记结婚的情形下又与李某登记结婚,违背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符合在同一时间内存在两个婚姻关系的情形,构成重婚,孙某与李某的关系属无效婚姻。李某作为婚姻当事人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最终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孙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无效是维护我国婚姻制度的规定。
本期说法律师:
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刘禾(合伙人、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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