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张甲是王乙的妻子,夫妻二人年轻气盛,平时生活中时常发生口角。2016年4月,张甲查出怀孕,但由于血压偏高一直不太舒服。6月10日,张甲因身体与王乙协商这次先不带孩子,王乙坚决不同意,张甲在与王乙吵架后,离家到其姐家居住。2016年7月6日,张甲到医院将腹中12周的胎儿进行了流产手术。后王乙诉至法院,称张甲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权,精神上受到创伤,导致四肢无力,头脑昏沉,要求张甲赔礼道歉、承认错误,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法院判决:法院经过审理,最终驳回原告王乙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三条也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等。因此,男性当然也享有生育权。女方享有的生育权是基于人身权中的一种生命健康权,男方所享有的生育权是身份权中的一种配偶权。当两权相冲突时,法院应当更加关注生命健康权,而非配偶权,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妇女有生育的权利。因此,张甲因身体原因对腹中胎儿进行流产手术,不构成对王乙生育权的伤害。且本案双方之间虽有矛盾,但夫妻只要相互尊重、遇事共同商量,夫妻之间的矛盾是能够解决的。男方基于配偶权所享有的生育权仍然可以实现,故人民法院判决正确。
律师点评:
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生育权,丈夫同样享有生育权,但当两个平等的权利相冲突时,其行使必然有先后。对女性来说,生育权的实现在于自身,对男性来说,合法的生育权的实现首先依赖于合法配偶权的实现,男性只能在配偶权的实现基础上获得生育权的保护。任何违背女性意志的男性强权都是违反妇女人权的违法行为。将生育决定权赋予女方,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委屈了男方,但其最坏结果是双方离婚,男方可以重新选择其他愿意生育子女的异性再婚,若由男方做主,就意味着丈夫享有对妻子身体和意志的强制权,这将以女性人身自由的丧失和身心健康为代价。毫无疑问,后者可能导致的恶果远远比前者严重。因此,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生育权,但当两个平等的权利相冲突时,应当首先保护妇女权益。
本期说法律师:
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刘禾(合伙人、副主任律师)
新闻推荐
浙江加大对四川40个县帮扶力度 连续3年平均每县每年投入2500万元
本报讯(记者寇敏芳张庭铭)5月13日至14日,“浙川携手共奔小康”扶贫协作现场推进会暨系列帮扶活动在广元举行。记者从推进会上获悉,自今年起,浙江将连续3年加大对四川省40个帮扶县的帮扶力度,计划平...
四川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四川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