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招投标。
简政放权 法治采购 优化监管
□本报记者 李梓溶 文/图
4月2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正式颁布实施《四川省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从深入推进简政放权、严格践行法治采购、强化优化监督管理等三大方面、十六项措施深化四川省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既规范采购执行,又规范采购监管;既强调依法行使权利,又强调依法履职尽责。而新规发布以后,将对采购人、供应商、代理机构在进行政府采购工作时产生哪些影响和变化?
变化一:明确采购人主体责任
采购人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完善政府采购全流程内部控制制度,为自己当家做主。同时,还需建立健全检查问责机制。为更好地体现自主权,采购人要建立政府采购培训制度,定期组织政府采购政策业务培训。此外,需要严格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让钱花得更明白,坚持无预算不采购,严禁超预算采购。同时,因履约验收是政府采购活动当中体现采购结果的重要环节,采购人需加强履约验收。中标、成交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变化二:“互联网+”趋势更优更强
四川省要建立健全覆盖本地本部门政府采购全过程的信息公开机制。全面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采购文件、采购过程、评审情况、采购结果、采购合同以及履约验收等直接涉及采购价格和采购质量的关键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尤其是全面公开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不良行为记录、投诉处理或监督检查处理决定、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结果等政府采购监管信息。财政部门在对评审专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基础上,强化评审专家违约行为处理,采取中止评审、终止聘任、记入不良记录等方式,形成对评审专家执业情况的有力监督。同时,建立执业评审专家声誉激励机制。
变化三:代理项目需有合法身份
《若干规定》在确定代理机构的合法身份以及在实际操作中落实各项政策上都作出了明确要求。明确了一切非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代理政府采购事宜。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项目进行分包采购的,应当保证分包的科学性、合理性,不得对相同的采购对象进行分包采购,也不得对不同类的采购对象合并为一个采购项目,再进行分包采购。代理机构需全面落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编制和执行政策措施。比如执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无线局域网产品评审加分等优先采购政策措施。
变化四:投标更易“门槛”更低
首先是精简供应商材料。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所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供应商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重大违法行为记录、良好商业信誉、重大信用信息记录等,能够通过部门信息共享、供应商书面承诺、信用记录查询及社会监督等方式查验的,可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材料或者证明,同时还禁止要求供应商提供证照原件。其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不再向供应商收取保证金,鼓励供应商以保函代替保证金,减少资金占用,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供应商提交的合法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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