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增值税制度,减轻市场主体税负,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激发市场活力,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进一步减税降负的措施。主要内容是调整增值税税率及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增值税改革政策。主要内容是:
一、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三、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以上政策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2018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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