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5〕225号 )和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四川省启用<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告》要求,自10月1日起,旧版食品生产许可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停止使用,换发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全州还未换取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以SC开头编号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食品销售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在10月1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换发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对申请换发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食品销售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含提出生产许可变更、延续等申请的,且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再实施现场核查),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一律换发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持有多张旧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按照“一企一证”的原则,可以一并申请,换发一张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
三、取得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食品包装或者标签上标注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再标注“QS”标志。10月1日起,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不得再使用原包装、标签和“QS”标志。使用原包装、标签、标志的食品,在保质期内可以继续销售。
四、已取得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但仍在使用含有旧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或带有“QS”标志标签的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在10月1日前更换包装、标签。
甘孜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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