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夙伟
近日,四川巴中市巴州区水宁寺镇枇杷村村委会、村红白理事会向村民贴出公告称:村民张某某(将)于2018年3月1日为儿子张某举办二婚酒,其行为已违反我村《村规民约》之宴席规定:严禁举办二婚酒。广大村民不得参与他家帮忙、走人户送礼,若有违背将严肃查处。(2月25日澎湃新闻)
无论是新婚还是再婚,都是喜事,摆酒是国人最平常的一种庆贺方式。笔者以为,“严禁举办二婚酒”有对“二婚”歧视之嫌,与婚姻法及婚姻自由原则相背离,不仅有悖人之常情更伤人感情,也有违公序良俗。对群众来说,法无禁止皆可为,这属于权力滥用,侵犯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遏制大操大办的正当性,不是可以漠视法律、滥用权力的理由。遏制大操大办,可通过倡议的方式来提倡、鼓励不要滥办酒席的新风尚,也可通过《村规民约》来约束,但这并非就可以用粗暴的方式来规制群众的个人生活范畴,何况“二婚酒”本来就是正当合理的酒席。虽然“严禁举办二婚酒”列入了《村规民约》的规定,但《村规民约》首先必须于法有据。
实际上,“村规民约”与法律法规相悖,如今并非个别现象。本来,“村规民约”是约束规范村民行为的一种规章制度,于村民自治必不可少,但应当明确的是,村民会议并非国家机关,作为村民自治组织,制订“村规民约”应该在现有法律的范围之内,“合法性”是对“村规民约”最基本的要求。
因此,即使是“村规民约”,如果规约中含有侵犯村民权利的条款,与法律不符,即使已经过村民会议的多数同意,在法律上也是无效的,也不可能起到促进村风好转、村民素质提高的应有作用。
当现在诸如“严禁举办二婚酒”之类的“土规定”以列入“村规民约”的理由强行推行,各地应对“村规民约”,进行一次合法性审查。“村规民约”必须先过法律关,才能体现法治社会“法”大于权的基本精神,也才能杜绝“严禁举办二婚酒”之类的荒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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