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晨迪) 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旗下跑车“MUSTANG”的中文名“野马”与其品牌重名官司一直备受关注。2018年1月,成都知识产权审判庭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福特中国公司停止侵害野马汽车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在“福特汽车官方网站”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向野马汽车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该起案件目前还在二审阶段。
根据一审判决,福特旗下跑车“MUSTANG”将不能再称“野马”。目前该款跑车在中国命名与海外相同,为“MUSTANG”。
福特“MUSTANG”是福特旗下经典传奇跑车,福特于1962年在美国设计出了原型概念车,为了纪念二战中富有传奇色彩的美军P-51型MUSTANG战斗机,将其命名为“MUSTANG”。因该车标志为一匹奔跑的骏马,车友惯称“MUSTANG”为“野马”,福特在将“MUSTANG”品牌引入中国市场的过程中,在广告宣传和市场推广中也多次将“野马”作为“MUSTANG”汽车的中文标识和品牌。
据悉,福特公司于2011年申请注册了“福特野马”商标。而“野马”又是四川老牌汽车生产商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风靡大江南北。其在1986年已申请注册了图形商标,并于1996年申请注册了包含文字“野马”的图形商标,之后也注册了多个“野马”商标。
经查询,四川野马企业也申请了多个与“福特”“MUSTANG”或福特其他车型类似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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