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辉 同志:
因你从2016年3月至2017年12月(其间于2016年11月和2017年10月明确要求你回校办理相关手续)均未到校上班,也未具任何请假手续,已连续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我单位拟解除与你的聘用合同。
特此通知
2018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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