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就业援助政策1、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基本条件?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城镇户籍人员、在常住地居住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1年以上的城镇常住人员、土地被依法征用剩余面积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农村劳动者中,办理了失业登记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下列人员:
(1)大龄人员: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2)残疾人员:持有《残疾证》的人员。
(3)低收入家庭人员: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城乡低收入标准的城乡居民家庭的人员。
(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申请认定时已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5)省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2、怎样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可持本人身份证、失业登记凭证、如实填写的《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向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社区(行政村)未设立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的,向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提出申请。其中:残疾人员,还应提供《残疾证》;低收入家庭人员,还应提供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土地被依法征用的农村劳动者,还应提供县级国土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城镇常住人员,还应提供在常住地居住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1年以上的相关证明。
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接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的,派员入户核实相关情况,并张榜公示5天。公示期满后,签署核实意见,报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复核。
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收到材料后,进行复核,并在《申请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
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完成审核工作,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在《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情况”一栏予以认定。
3、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进行失业登记的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后可享受哪些补贴?
对当地进行了就业登记和劳动合同备案的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进行失业登记的贫困家庭劳动力,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按上年度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30%给予岗位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4、公益性岗位补贴的范围和标准是什么?
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办理失业登记且认定为就业困难对象的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按不超过上年度全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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