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新加坡和中国《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所规定的投资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的争议解决方式有哪些?
中新《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所规定的相关争议解决方式包括:(1)缔约一方的国民或公司与缔约另一方(东道国)之间就其在东道国领土内的投资产生争议的,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2)争议在六个月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的,任何当事方可将该争议提交东道国有管辖权的法院;(3)因征收、国有化或其他等效措施项下的补偿款项而发生的争议,六个月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的,投资者可将争议提交国际仲裁庭(投资者已将争议提交东道国有管辖权法院的除外);仲裁庭应参照《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自行确定其仲裁程序,且仲裁应尽量在新加坡进行。
102.新加坡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外国投资准入条件有哪些?
新加坡贸工部下属的经济发展局是负责投资管理的机构。新加坡的外资准入条件比较宽松,除国防相关行业及少数特殊行业外,其余行业均对外资开放。新加坡限制或禁止外资进入广播、印刷媒体、法律、住宅等行业,鼓励外资投向电子、石油化工、生命科学、物流、工程等九个行业。新加坡对外资投资方式无限制,对外资持股比例一般亦无限制,但金融、保险、证券等特殊行业和领域需报主管部门备案。
在投资形式方面,外资可采用绿地投资、跨国并购或BOT/PPP等方式。绿地投资可采用公司(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个人独资企业、分公司、代表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等形式。外国自然人可依据新加坡法律规定设立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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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法务部部长熊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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