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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说故事 突如其来的“连环”追偿案

来源:成都晚报 2018-01-26 05:24   https://www.yybnet.net/

◎ 辛艳丽

故事检索

惊!快递收到两份传票

回家收快递,却收到“飞来”的两份开庭传票,惊呆了收件人。为何传票上赫然写着200多万元欠款?为何欠款又与两家公司产生瓜葛?这突如其来的传票背后究竟有何隐情?这究竟是怎么回事?这一期让我们来看看帮朋友忙帮出的案件。

哥俩好,这购物合同我替你签了

案情回放:

2017年的一天,李红兵像往常一样早早地下班回家,在快递箱取回通知领取的两份快递,结果打开一看,他惊呆了,竟是两份法院开庭传票!两份传票中其中一份是四川某小额贷款担保公司起诉他,要求他偿还该公司为其支付的邮政储蓄银行某支行的10万元贷款;另一份是徐州某机械有限公司起诉他,要求他支付该公司在邮政储蓄银行某支行代为其垫付的163万元,并按每月月息2分支付的利息约40万、支付违约金44万和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所有费用合计约247万元。面对两份突然而至的起诉书,李红兵已经六神无主。

于是李红兵在朋友的帮助下找到了律师:“律师,你看,这是我昨天收到的两份传票,这上面写的事我根本就不知道啊!这个徐州某机械有限公司的我听都没听到过,还要我还247万块钱,凭什么?还有这个担保公司,也要我还钱,我哪里欠过他们钱!”

律师安抚他:“李先生,你先不要激动,你好好回忆一下,以前是否有向别人借过钱或者帮别人担保过?”

过了好一会儿,李红兵激动地说:“我想起来了!几年前,我帮一个朋友购买了一台工程机械,他的银行流水不够,去银行贷不到款,于是就喊我用我的名义帮忙去给他签个合同。当时我想反正都是帮朋友的忙,这个朋友感觉也很靠得住,当时想都没想就签了很多字,但是具体签了些什么我也不知道了……”

案件解读:

本案中,李红兵基于朋友之间的情谊签订了购物合同和贷款协议。而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经常会遇到这种朋友间互相帮忙而产生法律关系的情况,这时我们应该怎么办呢?

案件中,李红兵为了朋友情谊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了合同,李红兵作为一个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旦合同签订之后,合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都归属于他,一旦出现违约或其他情形都可能被要求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在生活中以自己的名义帮他人签合同的行为存在着极大的风险,一旦他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时候,都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面临被起诉的风险。

所以,我们建议,生活中要慎用自己的名义替他人签订合同,帮他人签订合同前一定要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支持,并做好相应的风险防范。

朋友没还欠款,追债到自己头上了

案情回放:

这突如其来的追偿案背后,究竟有何隐情?原来,早在2014年的时候,李红兵为了给朋友帮忙,以自己的名义与重庆市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工业品买卖合同》,购买了徐州某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一台旋挖钻机,因为钱不够就向银行贷了款,还和四川某小额担保公司签了份担保协议。设备购买之后一直由李红兵的朋友进行经营,银行的贷款也一直由李红兵的朋友每月按时偿还,直到2017年初李红兵的朋友因事未能按时向银行还款。

这时,四川某小额贷款担保公司和徐州某机械有限公司就分别替李红兵的朋友在银行还了剩余的10万元和163万元,加上利息和违约金共有247万元。虽然李红兵不是实际还款人,但买卖合同和担保协议都是他签订的,于是贷款担保公司和机械公司都向李红兵追要欠款,所以才有了这突如其来的连环追偿案。李红兵没有把钱还给银行,为什么却是贷款公司来找李红兵要钱呢?

案件解读:

这个案例中,李红兵同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并且李红兵、银行和四川某小额担保公司三方签订了担保协议,由四川某小额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为李红兵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只要债务人于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现在的情况就是,李红兵没有还钱给银行,担保公司作为你具有连带保证责任的担保人,我先替你把钱还给了银行,这部分钱你总要还给我吧?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也叫追偿权。

奇怪了,合同方和追债方不是同一家

案情回放:

律师接着问李红兵:“当时是和哪家公司签的合同?是不是就是这个小额贷款担保公司和徐州的这个机械公司?”

李红兵很肯定地回答:“不是的,我记得是和重庆的一家公司签的,徐州的这家公司听都没听到过。”

律师继续问:“那你当时有没有在银行贷过款?”李红兵不安地回答:“有有有,帮朋友贷过几笔。但就算我朋友后头没还钱了,也应该是重庆的公司来找我,这个徐州的公司来找我还钱没道理呀!”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对李红兵来说,被一家根本没有接触的公司给起诉了就比较奇怪了。李红兵和重庆的一家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那么与徐州的这家公司之间产生的纠纷,是否也属于“追偿权纠纷”呢?

案件解读:

本案中,徐州某机械有限公司并没有为李红兵提供担保的相应证据,李红兵与徐州某机械有限公司之间也不存在合伙关系。因为法律上规定的追偿权主要有两类:一是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二是合伙债务追偿权纠纷。因此在徐州某机械有限公司与李红兵之间即无担保合同关系又无合伙关系的前提下,其代李红兵向银行还款的行为只能认定为是一种无因管理行为,徐州某机械有限公司与李红兵之间因代为垫付银行贷款产生的纠纷也就不属于追偿权纠纷。

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根据该规定,本案中,徐州某机械有限公司代李红兵向银行垫付的163万元及相应的合法利息属于必要费用,是需要偿还的。

应该还款,但利息和违约金不用还

案情回放:

最终,法院判决:李红兵需在限定时日内给付徐州某机械有限公司垫付款163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每期尚欠的代垫款为本金,自垫付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驳回了徐州某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最终没有认可徐州优越机械有限公司的高额利息,驳回了它要求李红兵偿还巨额利息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这是为什么?

案件解读:

首先,我们已经明确了,徐州某机械公司与李红兵之间是无因管理的关系。我国法律规定:在无因管理成立后,管理人不得向本人要求支付报酬,但有一定的权利:1、有权要求本人偿还管理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主要表现为直接的支出费用。2、管理人为本人负担必要的债务时,本人应清偿该债务。3、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遭受损失时,本人负责赔偿。

本案中,徐州公司提出的高额利息及44万的违约金并不属于必要费用,因此徐州某机械有限公司要求李红兵偿还巨额利息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是没有依据的。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本文由成都市司法局、成都市广播电视台新闻频率联办的《998法治大讲堂》供稿)

■相关链接

什么是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就是指既没有法律上规定的义务,也没有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而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为“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务的人称为本人。

其实,“无因管理”行为按照通俗的理解其实就是一种做好事的行为,只要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去管理他人事务或者为他人提供服务,并且目的也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主要满足这两个前提就构成无因管理。也正是因为管理人的这种行为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这是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因而阻却了违法性,所以这种“多管闲事”的行为是合法的。前案中,徐州某机械有限公司为李红兵垫付银行贷款163万元是事实,但是综合本案现有证据看,徐州某机械有限公司与李红兵之间既不存在担保合同关系又不存在合伙关系。徐州机械公司和李红兵之间就属于“无因管理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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