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员工范先生和10多名同事被公司从河南派遣到南京,负责相关项目的筹备。为了省钱和用餐方便,大家商量后决定AA制搭伙做饭。没想到,2017年12月,这一行为被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系“单位食堂”无证经营食品,还面临15万元罚款。对此,范先生等人不能理解。目前该案还处于行政处罚听证告知阶段,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果涉事公司有异议,可以向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辩。
回应罚的是单位
建邺区市监局:这起事件并不是搭伙做饭的问题,而是“员工食堂无证经营”。查处中建七局安装公司南京栖霞项目的相关问题,源于业主举报。去年11月9日、12月13日,执法人员分别对该公司进行深入调查。调查过程中,该公司委托代理人在询问笔录中承认,未经许可开办员工食堂,作为员工免费福利为员工提供三餐,由厨师自行采购食品,“按月结账、实报实销”,并提供了公司盖章认可的情况说明。因此,上述一系列证据证明,上述公司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其构成“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因此,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责令其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解析执法的动机是什么?
张德笔:“年底了,年终奖还没有着落”。这是这起事件后,网友点赞数最多的评论。这种怀疑我们常能看见,比如年底交通违停罚单多了,“年终奖论”又跑了出来。之所以有这种论调,是大家对有关部门的执法动机产生怀疑。
为什么对执法动机产生怀疑呢?咱们不扩大,就事论事,你把十几个人搭伙做饭的行为,定义为“无证经营食堂”,并拟罚款员工所在的公司15万,是为了保障这10多个工人的食品安全问题?
有一家企业主很好地回答了这个问题,当执法人员督促四川某公司食堂尽快办理相关许可证时,其公司办公室主任表示不能理解:“过去职工每天都只能买一些路边摊的盒饭吃,或者到附近农民家中吃饭,那个时候无人来过问职工的食品安全问题。可如今公司内部办起了职工食堂,公司每月还要补贴10余万元就餐费,你们开始关心食品安全问题了?那倒不如我们明天就把食堂关了,让你们来为职工一日三餐服务。”
我们这些年,说了太多次严格执法,但我们更应该搞清楚,执法的目的是什么。监管部门通过办理、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对食品安全防控等方面提出硬性操作规程从而进行监管,这是法定职责,没有错,但监管部门也应针对小规模、不对外经营的“小食堂”这样的新课题,加强研究,在处理上,至少应该把握好分寸。
■点评如此“严管”有待商榷
马涤明: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设于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等地点,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均可认定为食堂。这个规范,是建邺区相关部门认定“搭伙做饭”属于“食堂”的依据。
到底是不是食堂,应该依法认定。而记者私下咨询南京玄武、鼓楼两个区的市场监督工作人员,得到的回答都是说,这种搭伙做饭的人数规模很小,且在民宅内,不需要办理许可证,只要注意卫生、不扰民就行了。同一地区的监管部门面对同一问题竟有不同说法,是理解不同,还是个别部门有意将法条外延放大、做大执法权、过度执法?
作为地方食药监部门,监管重点应该放在与公众的健康安全密切相关的领域。工友们在自家出租屋里搭伙做饭,却引来了监管的“火眼金睛”,并施以15万元的重罚,如此“严管”有待商榷。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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