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在成都召开。笔者从会上获悉,新修订的《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7月29日起施行的《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同时废止。条例加大了环境违法行为的惩处和责任追究力度,细化了对有关部门直接责任人员包庇环境违法行为等七种情形给予记过、记大过等处分的追责条款。
据介绍,条例共七章九十二条,从加强政府监督管理,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突出全方位防治环境污染,强化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从严惩处环境违法行为等多方面进行了制度规范。
在强化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方面,条例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知悉环境信息、参与及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举报。同时,条例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提出了更高要求,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状况、突发环境事件等环境信息;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公开超标排放情况、环境信用等信息。
在压实政府监管责任方面,条例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对其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增加了环境保护问责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要求对地方各级政府、环保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失职渎职行为追责;要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取动态抽查等形式,加强对环境监测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还增加了对自然保护区、主要生态用地、自然生态系统等加强保护的衔接性规定。
此外,四川省还加大了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的惩处和责任追究力度,细化了六类按日连续处罚的情形。同时,根据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条例增加了两条对有关部门和责任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责任追究条款,细化了对各级政府、环保部门和其他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包庇环境违法行为、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等七种情形给予记过、记大过或降级等处分的追责条款。(徐毓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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