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中国和泰国《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所规定的与鼓励和保护投资有关的措施有哪些?
中泰《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规定有如下与鼓励和保护投资有关的措施:(1)缔约各方在顾及其计划和政策的同时,应鼓励和促进缔约另一方国民和公司在其领土内的投资;(2)缔约一方国民和公司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应依缔约另一方的法律享有最持久的保护和保障;(3)缔约各方国民和公司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及其收益受到的待遇及缔约各方在其领土内给予缔约另一方国民和公司在管理、使用、享有或处置他们的投资方面的待遇应是公平的,且不低于任何第三国国民和公司的投资及其收益所享受的待遇;(4)缔约各方应恪守根据其法律对缔约另一方国民和公司的投资所作的本协定以外的任何承诺;如果缔约一方的法律有改变,缔约另一方国民和公司应遵守新法律,但缔约一方应对上述国民和公司的适当利益给予合理安排;(5)缔约任何一方仅可在为了公共利益并给予补偿的情况下对缔约另一方国民或公司在其领土内的投资采取征收、国有化或其他类似措施;补偿应相当于被征收投资的适当价值,并应能有效地兑现,不得无故迟延,且任何征收、国有化或类似措施的合法性均应由采取该类措施的缔约一方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查;(6)缔约任何一方应保证缔约另一方国民或公司自由转移其在缔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及其收益,包括:利润、股息、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投资清算款项,与投资有关的贷款的偿还款项,涉及知识产权等的许可费,技术援助或技术服务费和管理费,在东道国领土内从事与投资有关活动所获得的正常收入,以及征收补偿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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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法务部部长熊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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