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闫新宇 实习记者 李珊)昨日举行的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四川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提交了大会审议。《决定(草案)》提出,在污染物平均治理成本的基础上,统筹考虑四川省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进行系数调整,拟定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
据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据悉,在法律规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出台四川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具体适用税额,是贯彻落实环境保护税法的法定要求,是确保自2018年1月1日起四川省与全国同步开征环境保护税的制度需要。
《决定(草案)》显示,税额测算遵循“损害担责”“成本补偿”“统筹兼顾”原则,采用“平均治理成本+系数调整”的方法。在污染物平均治理成本的基础上,统筹考虑四川省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进行系数调整,拟定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
第一步,测算得出四川省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平均治理成本为每污染当量3.52元,应税水污染物的平均治理成本为每污染当量2.53元。第二步,对四川省的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进行定量分析,构建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调整系数指标体系,加权测算得出四川省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调整系数为1.1069。第三步,在污染物平均治理成本的基础上进行系数调整,拟定适用税额: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3.9元(3.52×1.1069),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8元(2.53×1.1069)。
同时,《环境保护税法》取消了排污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原加倍征收排污费的规定,并新增出台对排放浓度低于规定标准的排污企业减按75%或50%征收环境保护税的规定,排污企业投入环境保护设备还可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鼓励排污企业少排放、多治理。随着环境治理力度不断加大,排污企业治污减排水平不断提升,环境保护税收入将逐步下降并趋于稳定,体现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费改税基本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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