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义务人
在内江市经开区城区范围内,用于生产经营或出租的营业用房产权所有人。
二、计税依据和税率
自用房产,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房产出租的,房产税以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按适用征收率计征。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三、纳税期限及申报地点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由纳税人于当年5月20日和11月20日前申报缴纳。至今尚未申报缴纳2017年及以前年度因营业房出租、自用应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等相关税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限于2017年11月20日前到内江市地税局一分局纳税大厅申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法律责任
经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五、提供资料
营业房房屋产权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供个人身份证、租房协议、房产证、土地使用证、购房合同或契税完税证及以前年度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相关税费的完税证明资料。
六、管理机关
第三直属税务分局(地址松山西路24号,高速公路客运中心斜对面)。
七、温馨提示
为了不影响个人信用以及将来营业房产权的买卖、赠予、继承、典当、银行贷款以及产权变更登记等事宜,请各营业房产权人(即房产税纳税人)自觉遵守国家税收政策,及时到税务机关清缴与房产相关的税收。
特此通告。
四川省内江市地税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
2017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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