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经济日报讯(记者 闫新宇)9月22日上午,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以下称修订条例),拟定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此次修订对条例作了较大调整,不仅明确了政府各部门的环保责任、细化了管理制度、强化了监管手段,还对土壤、噪声、畜禽养殖等环保薄弱领域增加了污染防治规定。特别加大环境违法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明确规定有8种情况发生时,相关负责人面临记过或撤职等处分。
“修订条例作为四川省环境保护基础性法规,主要补充完善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衔接修改后的环保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史志伦介绍,修订条例强化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排污企业的监管,细化了环保信息公开的内容,加大了惩处和责任追究力度。
此次修订条例,将建立环境保护问责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同时,还建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将相关部门环境保护履职尽责情况纳入年度部门绩效考核。将环境保护责任纳入地方主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审计范畴。
此次修订条例另外一大亮点提出污染监测、污染治理数据信息等向社会公开,细化了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省、市(州)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值得一提的是,“河长制”入法,写进修订条例,“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水库等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鼓励建立村级河长制或者巡河员制。
此条例还加大了环境违法处罚力度。中、高考期间在噪声敏感区域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活动的,拒不改正,对个人处5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噪声敏感区域指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以及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机关等噪声敏感建筑物周围。
修订条例增加了对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责任,面临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处罚。还规定排污企业不得通过烟气旁路、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必须按照规定运行防治污染设施排放污染物。否则,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该条例针对地方各级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保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或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没有作出的,或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没有公开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受到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一旦造成严重后果,则撤职或者开除,且其主要负责人当引咎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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