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投资主体应如何就境外投资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核准/备案?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据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实行核准或备案管理。企业境外投资涉及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或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或涉及出口我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或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对于实行核准管理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对于实行备案管理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对企业境外投资进行管理,并向获得备案或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该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
20.投资主体应如何就境外直接投资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的规定,境外直接投资的境内投资主体可自行选择向其注册登记地已经取得外汇局金融机构标识码且在所在地外汇局开通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银行按照该通知及所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的规定直接审核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通过银行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投资主体完成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后,方可办理后续直接投资相关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业务(含利润、红利汇出或汇回)。值得注意的是,境内投资主体设立或控制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再投资设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业的,无需办理外汇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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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法务部部长熊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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