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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方负连带责任赔偿受害者6万余元

来源:绵阳日报 2016-07-05 13:43   https://www.yybnet.net/

□叶佩林 本报记者 苏东华

一男子在游仙区某工地从事植筋工作时,发生意外,致全身多处受伤,后经司法鉴定为工伤九级。近日,游仙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判决建设方四川某建设工程公司赔偿伤者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2757.68元。

建设方辩称

没采取安全措施,伤者应当承担责任

2013年3月至8月,高某到四川某建设工程公司游仙某工地从事植筋工作,发生意外,从高处摔下受伤,高某申请工伤鉴定,建设方为摆脱责任,故意拖延时间,由于超过法定时限,无法作工伤认定。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高某向游仙区法院提起诉讼。

四川某建设工程公司在法庭上辩称,公司与伤者之间不是劳务关系,公司把案涉工程的劳务承包给了罗某某,伤者受罗某某管理和发放工资,与本公司无关。并称,伤者没采取安全措施,应承担责任。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高某与建设方劳动关系成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方应承担一定责任。

法院判决

建设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游仙区法院审理认为:伤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时,因该工伤认定已经超过一年时效,相关部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工伤认定超出时效的主要原因不在高某,现在高某要求建设方按照相关损害赔偿标准对其进行赔偿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为此,游仙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之规定。游仙法院判决:四川某建设工程公司连带赔偿高某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62757.68元。

知识窗

工伤认定一般在30日内

工伤认定在什么时间内申请?游仙区人民法院法官杨秋艳介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劳动者受到事故伤害后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需要及时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才能够享受工伤待遇。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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