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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告别“免缴费”时代

来源:广安日报 2016-05-23 00:36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记者 朱丽

近日,本报记者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简称“机保”)制度改革有关问题专访了市人社局负责人。

问:机保制度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是什么?何时实施?

答:改革目标: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基本原则:一是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二是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四是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五是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规定,机保制度改革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问:新机保制度统筹层次、基金管理(征缴)方式是什么?如何确保基金安全?

答:新机保实行与财政管理体制相衔接的省级统筹制度,具体包括“七个统一”,即: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和调整办法、统一编制和执行基金预算、统一管理和使用基金、统一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统一财政保障政策和财政资金管理的省级统筹制度。

新机保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严格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问:新机保参保范围包括哪些?答:参保范围主要有:

1.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分类改革后的行政类、公益一类、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按规定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2.尚未划分类型的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按规定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3.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转企改制到位后,按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4.对上述三类单位,应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规范,明确工作人员身份,经相关职能部门确认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问:新机保缴费工资基数由哪些内容组成?改革正式启动前后的缴费基数如何确定?缴费比例如何确定?

答: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上年度缴费工资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海关津贴、高海拔地区折算工龄补贴、93年工改保留津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其余项目暂不纳入缴费工资范围。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上年度缴费工资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高海拔地区折算工龄补贴、93年工改保留津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缴费工资范围。

个人上年度缴费工资在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300%之间的,按其上年度缴费工资核定为当年的缴费基数,超过300%以上部分不计入当年的缴费基数;低于60%的按60%核定为当年的缴费基数。个人当年的缴费月数不足1年的,按各月缴费基数之和作为本人当年的缴费基数。

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

问:新机保个人账户如何管理?如何计息?答:社保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共同形成的个人账户储存额。

个人账户储存额用于支付本人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根据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按月计算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终止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由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其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

问:缴费年限包含什么,如何计算?

答:缴费年限包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指参保人员在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指参保人员在2014年9月30日以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得计算为缴费年限。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方可计算缴费年限。

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参保人员,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不得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应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问:新机保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有哪些?

答: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参保人员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2.缴费年限满十五年;

3.按现行人事管理权限经批准退休。

问:机保制度改革后,提前退休、延迟退休等情形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如何处理?

答:提前退休、延迟退休和其他情形的退休年龄,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其中:

1.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再继续缴费。

2.机关事业单位中曾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并符合从事特殊工种规定年限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国家规定的从事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执行。从事的特殊工种及年限以原始档案记载为准。

3.对已按特殊工种等情形办理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得在其达到正常退休年龄时重新计算基本养老金。

问:2014年10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已按原机保制度计发退休待遇的如何处理?

答:2014年10月1日至四川省组织实施参保经办工作前,原单位已代发的基本养老金,在实施参保经办工作后,按规定清算,多退少补。

问:新机保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是什么?已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如何确定?

答: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单位应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基本养老金领取手续,社保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核定并支付其基本养老金。从2014年10月1日起,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1.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参保人员,月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2.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参保人员,月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组成。

3.“中人”过渡办法。对于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在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退休的人员,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和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以下简称老标准)对比,保低限高,即:新标准(含职业年金待遇)低于老标准的,按老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20%,以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标准。

4.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按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身份办理退休(职)手续且按月领取退休(职)待遇的人员,从2014年10月1日起,由统筹基金按照国家和四川省规定的原待遇政策确定的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问:新机保基本养老金如何调整?

答:基本养老金调整对象是调整年度以前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退休人员。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本人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个人账户余额和统筹基金中列支。

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接?

答:参保人员在四川省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含缴费记录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记录,下同),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资金和统筹基金。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或在省内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资金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基数总和的12%转移统筹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统筹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因各种原因不再具有机关事业单位编制身份的参保人员,应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由哪些组成?如何缴纳?如何管理?领取职业年金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职业年金由单位缴费、个人缴费、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组成。

职业年金缴费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相同,单位缴费比例为8%,个人缴费比例为4%,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职业年金,否则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1.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也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2.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3.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可以继承。

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时,职业年金如何转移?

答:参保人员变动到已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工作或跨省、市、县变动到新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社保经办机构将其职业年金账户资金全额转移。参保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

问:新机保实施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如何计发一次性退休补贴?

答: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养老金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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