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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责任主体的认定 (一)

来源:德阳日报 2015-08-13 00:10   https://www.yybne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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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怎么认定责任主体?

四川仁竞律师事务所王永江律师分析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专门规定如下: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租赁和借用)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分析:该条规定了租赁或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如何确定责任主体。其中,以出租和出借方不承担责任为原则,但列举了出租或出借人需要承担责任的几种情形。

第二条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除外。

分析:该条规定了未经车主允许驾驶车辆发生事故的情况,以车主不承担责任为原则,但车主有过错的,要承担相应责任。但此处过错,应理解为车辆管理过错。

第三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分析:该条挂靠车经常会出现在出租汽车等行业,出租车被挂靠公司将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 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分析:该条规定曾以最高人民法院复函的形式单独出现过,此条明确了连环购车未过户的情况下,发生事故,责任承担者应为最终车辆受让人即实际使用人。

第五条 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分析:套牌车辆发生事故,除非被套牌车主知道并同意被套牌,否则被套牌车主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 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分析:该条对连环转让拼装报废车的责任主体做了规定,有别于第四条的是所有转让人和受让人均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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