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日前,江油法院依法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肖某司法拘留15天。
2009年3月3日,江油女子肖某与赵某一起,向李某借了14万元,当时约定年利息2.8万元。事后,李某多次向肖某、赵某催要所欠借款本金及利息,但肖、赵二人均找借口拖延不还。2011年11月,李某将肖某、赵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人连带赔偿欠款14万元及同期利息(自2009年3月3日起至还款结清之日止,年利息2.8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011年12月20日,法院判决肖某、赵某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李某借款14万元,并从2009年3月3日起按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给付利息,至付清时止(被告已支付的31000元利息从中扣抵)。
判决生效后,肖、赵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致李某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2012年4月16日,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2年8月16日,法院依法向肖某(赵某下落不明)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申报表,限其1月内申报家庭财产和上年度收入。但肖某置若罔闻,在执行人员找其谈话时,仍然拒不申报家庭财产,并在执行人员的屡次传唤中拒不到庭接受谈话。由于肖某不申报财产,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故法院依法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
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夏雨介绍,本案中,被执行人肖某在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及责令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后,不仅未在指定期间申报财产,且在执行法官多次催促下仍然拒绝申报,同时本案执行标的较大,其行为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兰友斌本报记者田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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