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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五一”起施行 公共场所禁烟首次写入管理规定

来源:德阳日报 2011-04-18 04:57   https://www.yybnet.net/

(记者 杜晓鹏) 4月13日,记者从市卫生执法监督支队了解到,卫生部印发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与以往不同的是,《实施细则》增加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要求”,“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等规定,执法主体则由“卫生防疫站”统一修改为“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承担具体监督执法任务。

定义公共场所

针对大家普遍关心的公共场所定义,《实施细则》指出,公共场所指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店)、书店;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七大类28项。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规定,幼儿园、中小学校、青少年宫、中小学校以外的其他学校室内区域,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美术馆、博物馆、体育馆等室内区域,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室内区域,商场、书店、营业厅等场所室内区域,公共汽车、出租车、轨道交通车辆、客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内严禁吸烟。其他地方应确定禁止吸烟区(室)和吸烟区(室),室内吸烟区应当设有通排风设施。

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实施细则》明确,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将罚款额度提高为3万元以下。《实施细则》特别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将被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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