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虹股份近日公告称,2021年12月16日收到陕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经陕西证监局调查,彩虹股份存在两问题:
一是2020年6月3日,彩虹股份子公司陕西彩虹电子玻璃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彩虹(张家港)平板显示有限公司解除与彩虹集团(邵阳)特种玻璃有限公司基板玻璃生产线租赁协议。上述基板玻璃产线属于市场淘汰产线,解除后无租金收入,未来现金流显著变化,发生明显减值迹象。2020年8月28日,彩虹股份披露公告,对存在减值迹象的基板玻璃生产线计提减值准备7.71亿元情况进行说明。
彩虹股份已在2020年6月知悉基板玻璃生产线重大减值迹象将导致资产重大减值损失,但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
二是2019年9月、2020年7月,彩虹股份时任董事、监事、高管等10人以成本价购买彩虹光电人才公寓,人均支付购房款80万元以上,构成关联交易,彩虹股份未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第七十四条、《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陕西证监局决定对彩虹股份及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时任董事会秘书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华商报记者 查京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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