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突然停电,52岁的租户东女士被困电梯十余分钟,漆黑的环境里,紧张焦急的她最终因身体不适被送往医院急救,并被诊断为脑梗塞。
女子被困电梯10多分钟
疑受惊吓脑梗复发
东女士今年52岁,和儿子大东(化名)租住在西安市天坛西路杏园小区师院新苑22号楼某户已3年。11月30日晚9时30分左右,正在上班的大东突然接到兵器工业五二一医院急诊室的电话,称他的母亲正在医院抢救,“我急忙赶到医院,通过抢救,母亲脱离了生命危险,医生诊断为急性脑梗塞。”大东说,2017年,母亲曾发生过脑梗塞,近年来恢复良好,没想到又发生这样的事。事发后,通过母亲回忆和邻居讲述,他才了解了事发情况。
大东说,11月30日晚8时许,母亲在乘坐22号楼东单元西侧电梯下楼时,因突然停电被困在电梯中,“当时电梯里一片漆黑,我母亲心里十分紧张,再加上空气不流通,受到惊吓后出现了身体不适。”大东说,母亲被困电梯后十几分钟后,电梯才来电并恢复正常运营,在现场邻居的帮助下,母亲被赶到的120救护车拉走,在此期间物业始终没有露面。
12月14日,母亲出院后,大东前往杏园小区物业,希望物业能对此事进行处理,而物业告知大东,他所居住的教院新苑22号楼虽然位于杏园小区内,但因有独立的物业产权,电梯一事物业不负责处理。
“我是租户,对小区的历史不了解,一直都是向杏园小区物业缴纳的物业费、电费等,为啥出了事后就不管了。”大东说,通过多方联系,他只联系上一位教院新苑22号楼管理人员宋某,对方称他只负责水电维修。
“我就想弄清楚,这个事究竟是哪一方的责任?”大东说。
记者走访:22号楼是小区唯一高层住宅楼
单元楼里走廊、电梯间昏暗
12月19日下午,记者来到杏园小区北区,东女士所居住的教院新苑22号楼是小区中唯一栋高层住宅,18层,共两个单元,每单元一梯四户。东女士家住西侧单元2层,家中堆满了大大小小的纸板等杂物。
目前还处于恢复阶段的东女士说,11月30日晚8时许,她和14楼的邻居一同上楼取纸盒子,随后独自坐电梯下楼,不知道乘坐到几楼时,电梯突然发出“砰”的一声,停止了运行,电梯内一片漆黑。“我在里面大声哭喊求救,身体越来越不舒服,意识也不是很清楚。”东女士说,过了不知多久后,电梯门被打开,她被人送往医院治疗。
记者跟随大东来到事发的电梯中,单元楼走廊以及电梯内部灯光昏暗,打开手机手电功能后才能清楚看到电梯中张贴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上方显示使用单位为“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后勤服务集团”。单元楼中的两部电梯中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中的信息均相同。
热心小伙第一时间进行救援
一直陪同救护车赶到
大东告诉记者,事发时情况紧急,是一位好心小伙率先尝试救援,随后单元楼中不少热心邻居也前来帮助。
现场,记者联系到这位好心小伙巨先生。巨先生说,他不是小区的业主,当晚在陪同同事搬家时遇到这样的情况,“晚上8时30分,停电后我听见有人在电梯中拍门求救,于是沿着声音从消防通道处一路向下走,最终确定有人被困在了7楼西侧的电梯间。”巨先生说,当时被困女子很惊慌,说是呼吸不上来,他就在电梯间外说话安抚对方的情绪,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大概过了10多分钟,电力恢复正常,电梯门打开,我看见一名女士躺在里面,意识已不是很清楚,我就和邻居们将她扶到走廊中,随后120救护车赶到,将人送往医院。”巨先生说,事发前后一直没有见到物业的身影。大东说,他非常感谢好心人在第一时间伸出援手,让他的母亲能够及时送医治疗。
谁负责?
物业、楼管均表示对此不负责
12月19日下午,华商报记者来到杏园小区物业管理办,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师院新苑22号楼电梯有专人负责,归“教院”管理,和物业无关,物业收取的费用不包括电梯费。随后向记者提供了负责管理师院新苑22号楼的工作人员宋某的电话。
宋某表示,当晚小区突然停电导致电梯停运,责任并不应当在电梯管理方身上。监控视频显示,东女士在电梯中被困了14分钟,“东女士捡破烂,每层按停后都要去看有没有垃圾,这不是一次两次了,这样的行为也不好。”宋某说,电梯每年都会检验,这栋楼学校没收取过其他费用,都是物业在收费,出了这样的情况找他,他认为不合理。
大东表示,母亲和楼上楼下邻居关系不错,大家有纸箱子都会给她留着,这和电梯困人导致意外发生之间并无关联,出现这样的事情,他也很无助。
律师观点
脑梗突发与被困电梯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关键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公司负有对电梯等设施日常管理、维修等义务,当然此义务建立在物业公司向业主或租户收取了电梯费的基础上,如果从未向业主或租户收取电梯费、电梯不属于物业公司管理,那么物业公司对因被困电梯受到伤害的,不负赔偿责任。
赵良善强调,本事件中,对于谁是电梯管理方需要查明,如果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费中包括了电梯费,则电梯管理方为物业公司,相反,如果物业公司未收取电梯费,电梯管理方则是《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显示的电梯使用方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后勤服务集团。
赵良善表示,电梯管理方应否担责以及担多大的责任,取决于东女士本次突发脑梗与被困电梯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以及存在多大的关系。如果东女士本身有脑梗病史,本次突发脑梗的直接原因是自身疾病所致,与被困电梯无关,那么电梯管理方不需承担责任。相反,如果东女士本次突发脑梗与被困电梯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电梯管理方则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果东女士突发脑梗与被困电梯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那么电梯管理方则需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赵良善称,建议双方尽量协商处理赔偿事宜,如协商不成,可诉诸法院,由法院公正裁判。
疾病突发为多种因素导致
多方应共同承担责任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律师朱长江认为:东女士在乘坐电梯过程中遇到突然停电导致的安全事故,它的发生有多种因素。一种因素是因为停电导致电梯停止运行,使东女士处于一种危险状态;第二个因素是和东女士自身的心理因素以及身体状况有关。两个因素综合导致其脑梗的发作,责任承担应该是多方共同承担,比如说因为自身心理素质,身体素质较差导致脑梗的发作,其本人需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按照一般常识,电梯的管理方应属于物业,东女士一家按时给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物业费中就包括电梯的使用费,这是《物业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的。因此物业有义务提供合适、安全,能顺利保障业主使用的电梯。”朱长江说,对于突然停电,一般情况下物业公司都应该准备备用电源,保障突发情况下小区中电梯的正常使用。
朱长江认为,物业公司在此案中有明显管理失职,对于东女士疾病的突发要承担一部分的赔偿责任。此外,作为电梯的使用单位对此责任也是要连带承担。华商报记者 于震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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