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证监局发布关于对郭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郭某作为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力新,300116)持股5%以上股东,于2020年12月11日、12月14日发生的平仓减持,距离保力新2020年12月9日发布的预披露减持公告不足15个交易日;于2021年7月14日至7月22日期间发生的平仓减持,距离保力新2021年7月1日发布的预披露减持公告不足15个交易日。减持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0.174%,被动减持金额约为2020.67万元。上述被动减持行为距离减持计划披露日未满15个交易日,构成违规减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四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该规定第十四条,陕西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郭某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该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财经评论人士王建红分析,这提醒相关人员严格遵守规定,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华商报记者 黄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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