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马小伟黄若鋆记者田恒)无证排污最低罚款提高至20万元、首次规定“按次处罚”……3月18日,陕西省生态环境厅举办新闻发布会,介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陕西省贯彻落实条例有关工作情况,记者获悉,陕西省首次对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未按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按次处罚”。
据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处长庞涛介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排污许可证的法律效力。《条例》明确了排污许可分类管理模式,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单位,以及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这四类主体应当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什么样的条件可以核发排污许可证呢?据介绍,企业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办理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申请的许可排放浓度、数量符合排放标准和总量指标等规定;具备相应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采用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自行监测方案符合国家规范等。
符合以上条件的,就应当核发排污许可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不得在法定许可条件外,随意增设其他许可条件。《条例》加大对违法排污行为的处罚力度,在与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上位法衔接的前提下,对无证排污、超标排污等行为,提高了罚款的下限,即起点由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
同时,综合运用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按日计罚以及治安拘留等处罚措施。对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未按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按次处罚”的规则。这是继环境保护法规定“按日计罚”之后,首次规定“按次计罚”,是处罚规则设计上的新突破。
此外,条例还设定了限期整改的过渡性制度。对条例施行前已经实际排污,但暂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单位,生态环境部应当下达“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提出量身定制的整改要求;排污单位应当按要求进行整改,达到许可条件并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逾期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继续排放污染物。这是一种合理的过渡性安排。
《条例》规定,企业有无证排污、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通过暗管、渗井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行为的,将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据了解,截至2021年2月,全省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固定污染源共48148家,其中发放排污许可证6665家,发放限期整改通知书564家,排污登记企业40919家。省生态环境厅从3月20日起,将在全省开展2021年排污许可证后监管专项执法行动,对发现的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逃避监管等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对排污单位日常管理中不按期提交执行报告、不开展自行监测等不规范行为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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