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人社厅印发《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原工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函〔2021〕76号),调整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从2020年8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原工伤残人员参照执行。
省人社厅还印发《关于2021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核定基数的通知》,依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2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3834元,明确了职工工亡时间发生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各市(区)和行业单位在核定工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时,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和此基数核定,确保足额支付。
抚恤金每年执行标准:
残疾一级 93910元(原85370元)
残疾二级 83140元(原75580元)
残疾三级 72360元(原65780元)
残疾四级 56970元(原51790元)
残疾五级 43100元(原39180元)
残疾六级 36440元(原33130元)
残疾七级 26200元(原23820元)
残疾八级 16920元(原15380元)
残疾九级 12330元(原11210元)
残疾十级 9220元(原8380元)华商报记者 肖琳 通讯员 屈先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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