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杨某、王某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案情简介】2019年5月30日,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依法对南庄村某库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库房内存放大量净水机、家用燃气灶具、电烤箱、洗衣液、露营灯、插线板、电动梳、脸盆等产品。
经核查,该批产品是以杨某、王某为首的“会销”团伙,在杨凌周边县区以“会销”模式进行销售活动。经初步查验,执法人员发现这批产品存在涉嫌伪造强制性产品认证证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号、冒用厂名厂址等质量问题。执法人员现场清点涉案净水机46台,家用燃气灶具129台,电烤箱105件,露营灯、插线板、电动梳等8类“三无产品”共计10470件。后经检测机构对其中的反渗透净水机、家用燃气灶、电烤箱、洗衣液等产品进行检验,均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案例评析】杨某、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和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对其做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没收不合格产品10470件;处罚款人民币75000元。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将此案件线索移交至该产品生产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提示警示】近年来,以会议营销方式销售产品的经营行为日益增多,部分不法经营者为了赚取高额利润,以中老年人为销售对象,利用健康讲座、免费义诊、赠送礼物、免费旅游等活动形式,广泛吸引中老年人参加产品推介会,然后通过所谓“专家”“教授”或虚假患者“现身说法”,夸大会销产品或服务功效,进行非法营销,误导中老年人高价购买产品或服务,引发较多消费投诉。
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特别是中老年消费者,谨慎参与各类“会销”式商品推销活动,警惕非法“会销”消费陷阱。广大消费者如发现会议营销经营违法行为,请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典型案例二:杨凌某企业生产不合格口罩案
【案情简介】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杨凌某口罩生产企业生产的某批次一次性防护口罩经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过滤效率、防护效果项目不符合 GB/T32610-2016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核查,当事人违法行为属实。
【案例评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6240元同时没收20800只不合格口罩的行政处罚。
【提示警示】新型肺炎疫情期间,正确佩戴口罩是最有效可行的个人防护手段之一。消费者应选择正规渠道购买口罩,购买时注意查看口罩产品的基本信息,除了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品的批准文号外,还要注意生产日期和有效期。购买时向商家索要购物票据作为售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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