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石喻涵实习生王雯静)记者从省生态环境厅了解到,为加强陕西省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管理工作,陕西省出台《陕西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并于3月2日印发施行。
《办法》明确: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超标或超总量,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未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通过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涉嫌构成犯罪等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同时也明确了对存在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重点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享受的环保电价、税收减免等有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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